欧空局根据《证券化条例》发布关于管辖范围的联合意见

访客 阅读:420 2021-04-02 15:04:00 评论:0

  欧洲监管机构(EBA,EIOPA和ESMA – ESA)就《非证券化法规》(SECR)中非欧盟证券化各方义务的管辖范围发表了联合意见。

  《联合意见》的目的是在第三国实体成为证券化当事方的情况下,促进对某些SECR规定的理解。联合意见旨在阐明这些第三方的潜在义务以及SECR下交易的相关合规性,旨在帮助改善欧盟证券化市场的功能。

  欧空局在其联合意见中就市场参与者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与SECR中各种规定的管辖范围适用有关的实际困难提出了共同看法:

  某些卖方(即发起人,原始出借人,保荐人和特殊目的实体发行人等)位于第三国的证券化;

  所有卖方均位于第三国且欧盟投资者对其进行投资的证券化;

  欧盟受监管集团的子公司对证券化的投资,这些子公司位于第三国;

  证券交易,其中一方为第三国投资基金管理人。

  联合意见建议,应尽可能通过欧洲委员会的解释性指导来解决这些困难。

  ESA还邀请欧洲委员会对SECR管辖范围框架进行全面审查,作为即将实施的本法规全面改革的一部分,以彻底解决市场参与者对适当市场运作的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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